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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证监会发布交易所债券做市业务规则,批准在交易所市场开展做市商交易业务。从国际资本市场来看,实行做市商业务是目前比较成熟的一种制度安排。其主要为缺乏流动性的股票债券等提供交易支持,有助于提升交易效率,提高市场流动性,也有利于提升定价效率,降低市场波动。
早在2000年,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》就明确提出要建立“双边报价商”的交易模式。2001年,第一批银行间债券做市商获批,并开展做市交易。做市商制度的实施,对于活跃债券交易具有积极作用,但同时也要注意到,债券做市商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。例如,做市商容易出现报价偏离估值的问题,缺乏足够规范性;做市商倾向于活跃券的报价,但是这无形中增加了活跃券交易的成本;做市商报价不积极,双边报价次数过少等。未来,交易所债券做市商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,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债券市场。
一是完善做市商交易制度。在参考国内外债券做市商制度的基础上,建立做市商交易的规则,并根据市场变化不断调整优化。尤其对于做市商资格准入,应建立相应标准,选择适合的金融机构成为交易所债券做市商。加强市场监管,对于做市商的双边报价、实际交易等进行检查监督,规范做市商报价行为。对于违规行为予以处罚警示,严肃市场纪律。
二是建立做市商报价竞争机制。从某种意义上说,做市商具有报价的垄断权,因此应当建立做市商报价竞争机制,保证双边报价的公允性、合理性。交易所发布的首批做市商共有12家,后续可以在满足准入标准的情况下,对其逐步扩容,激发竞争活力。除了券商外,也可以引入其他机构参与做市商交易,丰富做市商机构的类型。应建立做市商退出机制,对于报价不积极、不规范、频繁触发报价合规要求的做市商要暂停甚至取消做市商资格。还应建立动态考核评价机制,纳入日常和定期考核体系中,并根据考核结果,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。要保障做市商在债券发行、融资方面享有的权益,让机构有参与市场报价的积极性。
三是引导做市商提高和扩大报价的债券品种。可进一步增加债券做市交易的数量,截至2022年底仅在交易所存续的债券就有19542只,存量债券余额15.66万亿元。除AA+及以上高等级债券外,还存在大量交易不活跃的债券,因此需要通过提升做市债券的数量,提高市场活跃度。除了一般公司债外,做市债券品种还可进一步涉及私募债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。对于新发行的债券品种,例如定向发行的债券等,也要积极纳入报价名单,提高新券交易的流动性。此外,还要创新衍生对冲工具,让做市商有风险规避的工具和手段,提高报价的积极性。通过提高做市数量和品种,满足大额交易和非活跃券的双边报价需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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